登录

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

  养犬是近年来出现在城市中的普遍现象,在“养犬热”升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社会争议和管理难题,支持养犬与反对养犬者各执一词,争论不断。养犬带来的社会问题需要政府加以规范管理。下文是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等特种犬以及动物园、科研用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养犬管理应当遵循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协调解决养犬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的养犬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对疫点、疫犬及犬尸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养犬污染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狂犬病预防接种和患者诊治的监督管理。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对居(村)民进行宣传教育,劝阻违法养犬行为,调解养犬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养犬管理的有关事项制定公约并监督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劝阻违法养犬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公安、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养犬自治管理进行指导。

  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

阅读全文
相关文章更多>>
最新发布文章更多>>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
暑假带薪实习心得体会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