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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加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下文是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欢迎阅读!

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工作和建设的指导。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工作经费和代表活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2次会议,每次会期不少于1天;有选举等重要事项时,会期适当增加。经过1/5以上代表提议,或者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2/3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年第一次会议一般在第一季度举行,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以及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审议上一年代表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进行选举等。第二次会议一般在第三季度举行,听取和审议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选举或者其他事项。

  第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会议文件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日前送达代表和列席会议的人员。

  第八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会议。

  经主席团决定,可以邀请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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