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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粮食安全是一个国家长期稳定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为确保粮食安全,将粮食安全保障责任重心下移,粮食安全保障与地方政府建设用地指标挂钩。下文是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欢迎阅读!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粮食安全,满足人民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生产、经营、储备以及调控、应急等粮食安全保障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粮食安全保障是指保证粮食供求基本平衡,市场粮食价格基本稳定,居民生活和社会生产对粮食的需求得到基本满足,粮食质量安全符合国家规定。

  本条例所称粮食,是指稻谷、小麦、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粮食的质量安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保障的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国土、农业、价格、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粮食安全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储备的发展规划,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

  第五条 对为粮食安全保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粮食安全保障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危害粮食安全保障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二章  生产与经营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对基本农田依法实行特殊保护,确保粮食生产的播种面积达到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发布信息、调控储备和给予种粮者种粮补贴等方式,引导和鼓励粮食生产。可能发生粮食严重紧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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