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江西省公民义务植树条例

  义务植树方式多样,应用灵活,人力可多可少,面积可大可小,投资小、见效快,是工程造林的重要辅助手段。新形势下义务植树面临的义务植树概念和内涵不清、覆行义务不够平衡。下文是江西省公民义务植树条例,欢迎阅读!

江西省公民义务植树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增强公民绿化意识,推动公民义务植树活动的开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按照绿化委员会统一安排进行的无报酬的植树、种花、种草及其管理抚育,或者其他与绿化有关的劳动。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参加义务植树。

  前款所称适龄公民,是指男性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女性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公民。

  年满11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实际情况,应当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劳动。

  第四条 义务植树工作应当以绿化宜林荒山荒坡、改造残次林和疏林补植为重点,结合城乡绿化工程,发展义务植树基地和高效益的果木经济林;实行种植与管理抚育相结合,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义务植树工作的领导,将义务植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绿化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工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造林绿化总体规划,组织林业、农业、城市园林、铁路、公路、水利、煤炭、轻工等管理部门制定义务植树规划,确定义务植树重点和义务植树基地。

  第七条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单位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义务植树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履行义务植树的意识。中小学学校应当结合劳动课程,普及义务植树常识。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每年应当根据义务植树规划和当

阅读全文
相关文章更多>>
最新发布文章更多>>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
暑假带薪实习心得体会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