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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拥军优属条例

  拥军优属工作的开展对于我们部队的战斗力起着极大的促进作用,并且激励着我军指战员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让他们应对多种安全威胁时没有后顾之忧,也是在履行我军在新纪元新阶段的历史使命。下文是南昌市拥军优属条例,欢迎阅读!

南昌市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优抚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拥军优属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 市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县、区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房产、教育、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拥军优属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法制教育规划。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学校等单位应当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教育工作。

  每年7月26日至8月1日为全市拥军优属宣传教育活动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走访当地驻军以及优抚对象,征求对拥军优属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走访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南昌舰。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建设以拥军优属为主题的标志性建筑。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征兵工作责任制,动员和鼓励适龄青年特别是高学历适龄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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