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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

  小区物业费一向是业主们关注的焦点。日前,湖北省法制办公布《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业主和物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下文是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欢迎阅读!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一

  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可起诉

  按规定,新建小区入住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首次交付使用满两年。经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有权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同意,可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以往,不少小区出现业主以各种理由聚焦物业费。《条例》规定,只要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拒绝交纳。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依法申请仲裁。

  被解聘物业拒不撤出可向法院起诉

  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与业主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交接手续,并需向新物业移交保管的物业档案等相关资料。

  未履行告知义务并办理退出交接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停止物业服务。

  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所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撤出,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二

  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按《征求意见稿》规定,今后物业的定价将分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模式确定。

  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放开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考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同时建立补贴机制;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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