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与其它测量一样,是人们理论联系实际,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方法和手段,它是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的技术基础。下文是山东省计量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准确,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和实施计量监督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计量活动,是指使用计量单位,制造、修理、销售、使用、安装、改装计量器具,建立计量标准器具,计量检定与计量校准,商品、服务计量,计量认证与计量中介服务。
第三条
从事计量活动,应当遵守职业道德,遵循科学规范、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原则,保障计量器具准确可靠,保证计量数据真实。
第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省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有关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支持计量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的计量技术和管理方法,引导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计量检测体系,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计量保障。
第二章 计量单位使用
第六条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它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一)制发公文、公报、统计报表,发表学术论文和报告;
(二)编播广播电视节目,出版发行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制作发布广告、电子信息;
(三)标注商品标识、价签,编制产品使用说明书;
(四)印制票据、票证、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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