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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

  人才流动是人力资本配置结构调整的基本方式。但无论从社会收益还是从个人收益上考虑,人才流动必须适度。下文是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欢迎阅读!

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才流动的管理,规范人才流动秩序,促进人才的合理配置,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人才流动及其相关的行为和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流动,是指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有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的人员,通过与用人单位的相互选择实现就业或者实现工作单位的变动。

  本条第一款所称相关的行为和活动是指人才招聘、应聘、人才流动争议处理以及为人才流动提供中介服务等行为和活动。

  属于劳动合同管理、职业介绍管理和劳动争议仲裁的事项,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人才流动应当遵循尊重单位用人自主权和人才择业自主权,有利于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和开发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政策措施,创造条件,引导和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支持用人单位加大投入,培养人才,吸引人才,建立合理使用人才机制。

  鼓励人才向国家和本市重点和急需的建设工程、科研项目、优先发展的行业、部门和地区流动。

  第五条 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人才流动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在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流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工商、财政、价格、公安、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人才流动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中介服务机构

  第六条 人才流动可以通过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进行。

  第七条 设立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活动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二)申请的业务范围、活动内容符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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