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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征拆户购房奖励与购房契税补贴实施细则全文

  为推进棚户区改造,加快征拆工作进度,切实加大房地产去库存力度,制定了湘潭市征拆户购房奖励与购房契税补贴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湘潭市征拆户购房奖励与购房契税补贴实施细则

  为推进棚户区改造,加快征拆工作进度,切实加大房地产去库存力度,根据《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潭政办发〔20xx〕23号)文件精神,为鼓励征拆户购置新建商品住房,落实奖励补贴政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享受对象

  (一)市城区(含湘潭经开区、湘潭高新区、昭山示范区,下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在20xx年4月12日至20xx年4月11日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项目所涉及的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后12个月内,在市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市城区(含湘潭经开区、湘潭高新区、昭山示范区,下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拆,在20xx年4月12日至20xx年4月11日按《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xx〕84号,以下简称“84号文件”)正在实施的项目所涉及被征收房屋的拆迁户,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规定期限内领取补偿款并腾房交地后12个月内在市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二)所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在商品房合同网上备案系统中没有合同注销记录。

  (三)征拆户没有其他违反规定套取奖励和补助的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拆分别同时满足以上三项条件的征拆户可以按政策规定享受购房奖励和购房契税补贴。

  二、购房奖励、购房契税补贴截止时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在《房屋征收启动公告》开始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的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12个月内购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拆的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规定期限内领取补偿款并腾房交地后12个月内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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