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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救助资金的筹集、发放,确保贫困重度残疾人救助制度的顺利实施,制定了霍邱县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霍邱县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实施办法》,加强我县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规范救助资金的筹集、发放,确保贫困重度残疾人救助制度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资金(以下简称生活救助资金),是指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的专项用于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的资金。

  第二条 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来源,省与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 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所需资金由省与县财政按照6∶4的比例共同负担。省级财政应承担的生活救助资金采取年初预拨、年终清算的办法,一年分两次下拨。超出任务范围的,由县级财政承担。以后随国家政策调整而调整。

  第四条 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规定专项用于贫困重度残疾人的生活救助,不得用于其它支出,严禁挤占和挪用。不得从生活救助资金中开支工作经费,也不得向贫困救助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县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五条 财政部门在金融机构开设“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财政专户”,对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财政部门要将预算安排的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及时拨入财政专户,用于经审核、审批后的生活救助资金支出。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六条 生活救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县残联根据《实施办法》规定,按核定的享受人数和补助标准提出用款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金融机构将补助资金直接打卡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存折,并及时告知救助对象。

  第七条 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的审核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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