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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

  四川省车船使用税是如何征收的?根据车船使用税税率的税负累退性特点 ,应该适时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车船使用税税率。下文是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予缴纳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武装部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港作车船、垃圾车船、工程船;

  (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七)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自行车;

  (八)为便利残疾人行动而特制的由残疾人使用的车辆;

  (九)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其他车船。

  第四条 向交通、航运管理部门报全年停驶的车船,不缴纳当年车船使用税;当年报停驶时间连续在六个月以上不足全年的,按年税额50%纳税;报停驶时间在六个月以下的车船,按年税额全额纳税。报停驶的车船,未到停驶时限提前使用的,按规定补纳车船使用税。

  对已缴纳车船使用税后再报废或报停驶的车船不予退税。

  第五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实施细则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船舶税额表》计算。

  专用汽车的应纳税额,根据其同类车型的净吨位,参照载货汽车税额计算。

  机动车挂车的应纳税额,按载货汽车适用税额的七折计算。

  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的应纳税额,按其所挂拖车的净吨位,依照载货汽车适用税额减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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