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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

  开放获取的思想内核是对用户免费、无限制使用、充分共享 ,这正是我国综合档案馆公共服务追求的目标。下文是广州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广州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最新版

  第一条 为适应开展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事业的研究与创作的需要,促进国际间的文化学术交流,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颁发的《档案馆开放档案暂行办法》和《广东省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广州市档案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划分档案秘密范围,准确区分开放与控制使用的范围,有计划地向社会开放档案。

  第三条 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而又不属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内部控制使用的,均属于开放范围。

  第四条 广州市档案馆成立审查小组,负责审查馆藏档案内容,提出开放档案范围,在征求档案形成单位意见后,报馆长批准开放。

  第五条 档案形成虽满三十年,但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有下列内容之一者,属内容控制使用,不属开放范围:

  (一)涉及党内团结、民族团结、国家统一和统战工作而不宜公开的档案;

  (二)有关我党和外国党及其领导人的关系,以及有关国际共运秘密的档案;

  (三)有关我党秘密工作的组织关系,工作方案,策略手段,情报来源的档案;

  (四)有关经济、军事、外交、公安、安全、科学技术等尚未解密的档案;

  (五)涉及领土边界、中外产权、债权、涉外纠纷而需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档案;

  (六)涉及国家、民族和党内有争议尚未作出结论的重大问题、重大历史事件而不宜公开的档案;

  (七)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党政领导人会议,以及组织、人事、纪检、监察、保卫、涉外、统战等会议记录、纪要;

  (八)民国时期党、政、军、警、宪、特的有关人员的政治历史(自传,入党入团申请书、鉴定、审查结论、处分材料等)和评述方面的档案;

  (九)建国以来历次政治运动(土改、镇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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