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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酒类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酒类管理实施细则》由四川省酒类专卖事业管理局颁布。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四川省酒类管理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四川省酒类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酒类产品,是指白酒、啤酒、葡萄酒、黄酒、果露酒、食用酒精,各种进口酒和国内生产加工的同类产品。

  白酒,包括大曲酒、小曲酒、液态白酒和其他发酵蒸馏白酒。果露酒,包括各种滋补酒、保健酒、小香槟、清酒、汽酒、广柑酒、桔子酒、弥猴桃酒等,不包括由医药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核定的药酒。

  第三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和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条例》和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酒类产品的生产加工 

  第四条 从事酒类产品的生产或加工,必须取得《酒类产销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税务登记证》。

  第五条 申领《酒类产销许可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标志符合国家饲料酒标签标准;

  (二)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工艺条件,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固定场所、生产设备和计量、常规检测手段;

  (三)具有安全生产制度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四)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专业财会人员。

  第六条 生产、加工酒类产品申领《酒类产销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生产国家、部、省优质产品的酒厂申领《酒类产销许可证》,按隶属关系由当地经委 (计经委、经贸委,下同)组织酒类管理等有关部门审查提出意见,逐级上报省经委核准、盖章,省酒类管理部门颁发。

  (二)加工改制液态白酒的酒厂,由地、市、州酒类专卖管理部门核发《酒类产销许可证》或在《酒类产销许可证》中加注加工改制液态白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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