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在经历了相当长的发展后,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管理模式与方法。可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结构呈现多元化,社会上流动人员也随之大量产生,使得我国传统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方法受到了越来越大的挑战。下文是海南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
具体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为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
(二)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
三、档案接收
(一)接收原则
流动人员申请户籍所在地存档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公共人才机构)负责;申请工作所在地存档的,由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同级公共人才机构负责。
1.机关和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以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方雇员的档案,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公共人才机构接收管理。
2.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按照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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