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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中国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改革面临的新问题要求其进行创新研究。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北京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最新版

  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本市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国营企业招用的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包括学徒工人),属于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范围,企业应当与工人(以下简称合同制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签订一年到五年的短期合同,也可以签订五年以上的长期合同,有些行业或工种可以签订一直达到退休年龄的长期合同。

  企业招用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其办法另行规定。

  二、企业招用农民轮换工时,除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外,还应与县或乡签订相应的合同。

  三、合同制工人的劳动手册是他们享受退休养老保险待遇和其它有关待遇的法定凭证。由企业负责随时填写,经工人本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劳动部门公章。工人在企业工作时,劳动手册由企业管理;工人离开企业后,随着合同的解除或工作单位的变化,企业应将劳动手册连同工人档案一起办理转移手续。

  四、合同制工人在合同制内,因生产、工作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经双方单位和工人本人同意转移工作单位时,新单位可以不再办理招工手续;原单位与工人解除劳动合同;新单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如新单位同意,可以不再规定试用期;原单位和新单位都要将工作变更情况填写在劳动手册内。

  五、企业招用原破产企业职工或濒临破产的企业精减的职工,其试用期一般可规定为三个月,招用其中技术、业务对口的职工,也可以不规定试用期。招用被辞退、除名、开除或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的待业人员,根据本人的具体情况,其试用期可以适当延长,也可以不延长,延长的最多不超过一年。

  六、《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性补贴,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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