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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县社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湖南省县,社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是如何实施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湖南省县,社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湖南省县,社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凡《选举法》已作具体规定的,本细则不再重述。

  第二条 自治州所属各县、自治县的选举,参照本细则的规定,根据自己的特点进行。

  第三条 人民解放军驻省机关、部队的选举,依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单独进行。

  第二章 选举工作的机构及其任务

  第四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由本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各方面的代表人物九至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选举委员会的成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名(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以前,由革命委员会提名),同有关方面民主协商,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革命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人民公社、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社、镇选举委员会由社、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方面推选的代表人物五至七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县级和社、镇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均须报上级选举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县级选举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以前,在革命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县级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有关选举的各项具体工作。人民公社、镇选举委员会也可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

  第六条 各行政公署、县辖区公所,可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作为上一级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所辖区域内的选举工作。

  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人民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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