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和县规划区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有效组织实施,根据《和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修订)制订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最新全文,仅供参考!
第一条 为保证和县规划区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有效组织实施,根据《和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修订)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所属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日常参保和业务经办。
第三条 凡我县城镇户口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都应当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一)全日制大中小学(含中专、职高)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
(二)未纳入和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
第四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但下列人员按以下标准缴费:
(一)全日制大中小学在校学生每人每年缴费40元;
(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含学龄前儿童)每人每年缴费80元;
(三)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免交参保费。对城镇低保对象中的大病人员,每人每年缴费100元;
(四)未就业的残疾人每人每年缴费100元。
第五条 财政、民政、残联医疗保险补助标准
(一)财政补助标准除中央财政补助外为每人每年5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30元、县财政补助20元);
(二)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每人每年由县民政局在财政安排的城乡医疗大病救助资金中补助200元;低保对象中的大病人员,每人每年由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补助100元;
(三)未就业的残疾人(不含在校生、18周岁以下儿童)每人每年由残联从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补助100元;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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