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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随着养老保险制度从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的转换,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规模日益增大。养老保险基金是一种长期货币支付计划,必然受到通货膨胀的影响。下文是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基金财务管理,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xx〕1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xx〕35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新农保基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新农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参保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等渠道筹集的,用于支付符合领取条件的农村居民养老金待遇等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 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基金的预算、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六条 基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

  各级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新农保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条 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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