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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管理权力的下放会不会出现“一放就乱”的局面?

    应该讲,这种担心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我们有过这方面的深刻教训。一方面,我们要警惕这种情况的出现,另一方面,我们又要历史地、发展地看待课程改革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用改革的思路建设性地解决这些问题,从管理体制上根本杜绝“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恶性循环。
    在课程管理权力下放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吸取的历史教训是多方面的。其中,特别要重视:第一,整个变革必须要有自下而上的实践依据和沟通渠道;第二,要摒弃“非此即彼”的简单思维方式,不能因中央集权课程管理机制的某些弊端而将其彻底否定,甚至割断历史联系,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改革开放以来,基础教育课程管理权力的下放无论在实践操作上还是在理论探索上都更加趋于理性和成熟。
    以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为标志,开始有计划地进行教育权力下放和办学多样化改革的进程。到1986年,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成立,决定改革统一的教材体制,在统一要求、统一审定的基本前提下逐步实行教材的多样化。1988年开始,上海市和浙江省先行一步,着手进行课程教材多样化的试点工作,编写适合于这两个地区特点的基础教育教材。这是我国基础教育课程管理权力下放的重要前奏。十多年的课程改革,取得了初步的成效,并具有一定的特色。
    在促进我国课程管理机制变革的进程中,课程理论工作者进行了艰难的探索,做出了独特的贡献。特别是1990年以后,一些课程论学者纷纷认识到学校的课程开发和课程管理权限问题的重要性,相继提出并论证中小学课程的三级管理构想,主张中央、地方和学校各司其责,全面发挥中央、地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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