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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课 护佑生命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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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分析

1.生命健康权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中最重要、最起码的权利,离开了生命健康权,其他权利只能足一句空话。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和心理均未发育成熟,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生命健康权极易受到侵害。因此,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做出特殊保护。危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2.由于学生的大部分时间是在校园里度过的,学校教育阶段是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长期以来,大多数学校是重视学生在校的人身安全的,他们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关爱保护学生的生命健康。但是近年来,有些学校相继出现了一些校园安全事故,使部分学生的生命健康安全受到了威胁,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另外,有些学校过分注重学生的文化成绩,而忽视了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导致一些学生不能正确面对考试竞争带来的压力,而采取了极端的做法,有的甚至走上了绝路,这些都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作为学校,应该保证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在保证未成年学生生理健康的同时,还要注意对末成年学生的心理健康的教育。

3.未成年人生活在社会环境中,其身心健康也需要社会的关爱与保护。社会要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大量的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因素,比如:不卫生的食品,黄色书刊、影碟,恐怖、暴力的游戏,毒品,封建迷信等。面对这些健康“陷阱”,我们未成年人首先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掌握好自我保护的方法;其次还需要国家、社会、学校、家庭等方面改善未成年人成长的环境,消除影响他们健康成长的不利因素。

4.生命只有一次,生命是宝贵的,作为未成年人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首先要懂得生命的价值,理解父母的养育之恩。其次,要多学一些卫生保健方面的知识,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尤其在紧张的学习生活中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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