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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命令:市长令

  市 长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  第三条  市、县(市、区)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维护信访秩序,依法处理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第五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处理: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不听制止的;

  (二)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听制止的;

  (三)拦截公务车辆,不听劝阻,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

  (四)堵塞、阻断交通,不听制止的;

  (五)携带危险物品或管制器具的;

  (六)在信访过程中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七)在信访过程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八)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致使国家机关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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