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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暂行办法

  流动人口信息资源的充分开发和应用,对于国家加强社会管理,实现社会信息化将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下文是厦门市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厦门市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暂行办法完整版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政府为保障金砖国家领导人第九次会晤筹备和举办工作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信息,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住宿)或者工作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在本市居住(住宿)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到达和离开时间等内容。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的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的日常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并按照规定实现相关采集信息的共享。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社区服务机构履行流动人口信息的接收、核实等职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配合、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本辖区内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在本市居住(住宿)的流动人口信息,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采集:

  ㈠居住在居民家中的,由留宿人负责采集;

  ㈡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房屋中的,由用人单位负责采集;

  ㈢居住在出租房屋、借用房屋中的,由房屋出租人、出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中介服务机构负责采集;

  ㈣居住在自购(建)房中的,由购房人(建房人)负责采集;

  ㈤在学校或者培训机构住宿的,由学校或者培训机构负责采集;

  ㈥在酒店、旅馆(旅店、旅社)、饭店、宾馆、招待所、客栈、度假村、民宿、农家乐农庄、酒店式公寓、日(时)租房、房车旅馆以及洗浴、娱乐、互联网上网等经营服务场所住宿的,由相关经营者负责采集;

  ㈦在医疗机构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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