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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 针,明确电力行业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分级分类标准, 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防止电 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的发生,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等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相关规定,制定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规定。欢迎阅读下文!

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最新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 针,明确电力行业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分级分类标准, 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防止电 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的发生,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等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发电(含核电厂常规岛部分)、输变电、供电企业 和电力建设工程项目隐患排查治理和电力监管机构对隐患实施 安全监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 生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 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 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二章 分级分类

  第四条 根据隐患的产生原因和可能导致电力事故事件类 型,隐患可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 故隐患、大坝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等六类。

  第五条 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 患。其中:重大隐患分为Ⅰ级重大隐患和Ⅱ级重大隐患。 第六条 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 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隐患。

  (一)Ⅰ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 10 人以上死亡,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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