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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行业协会发展促进办法

  《福建省行业协会发展促进办法》分总则、规范管理、扶持促进、法律责任、附则5章31条,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福建省行业协会发展促进办法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福建省行业协会发展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省行业协会发展,保护行业协会合法权益,规范行业协会行为,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以及与该行业有关的个人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并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包括符合前款规定的行业商会、同业公会。

  第三条 行业协会以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反映行业诉求,沟通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发展。

  行业协会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有利于行业协会发展的环境,促进、扶持行业协会的发展,支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依法进行管理,保障行业协会独立开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工商联等在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中的促进作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履行行业协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等职责,依法对行业协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负责对行业协会相关业务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于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行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范管理

  第七条 行业协会成立的基本程序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的规定执行。

  行业协会应当具有所在区域的行业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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