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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制定的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规定晒香菜、放孔明灯都可能被处罚,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

  (20xx年11月23日宣城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xx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和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公众参与、依法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及时报告本区域内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理目标。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建立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指导、监督和考核城市管理工作,协调城市管理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

  城市管理委员会对城市管理重要事项作出的决议,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和执行。

  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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