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峻的水资源形势要求尽快完善节约用水法律体系,推动我国节水型社会建设。下文是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以及相关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排水管网覆盖的农村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市政设施、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城市供水、用水应当坚持开发水资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其他各项用水和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
城市排水应当坚持污水、雨水分流,收集、处理、再生利用并重和保障防洪排涝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改善水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城市供水、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遇有突发事件发生,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城市供水、排水安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七条 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事业的发展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专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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